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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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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2018-03-22

對照表

96年5月11日行政院環保署依據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5條規定,公告修正「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附件:公告事項一: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主旨:公告修正「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

公告事項:

一、區別有害事業廢棄物特性標誌如附件。

二、本公告自公告日起實施。

三、本署八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環署廢字第四0九三五四號公告自本公告實施日起停止適用。

四、本署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簡稱本標準),本標準修正施行前已設立之事業,對於本公告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一年內完成改善。事業於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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